根據《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條例》(第1150章)4(2)(a)部份,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經教育局長的預先批准,可於香港境外進行評審。
部份來自學術及職業界別並具評審資格的香港營辦者表示希望能為其於香港境外開辦的課程安排評審服務,以證明其課程具備質素及/或以作人事管理的用途。因此,評審局決定為於香港境外、主要在中國內地開辦進修課程並具評審資格的香港營辦者提供非資歷架構相關的評審服務。評審的目的為確保課程質素,惟經此項評審服務評審並不表示營辦者於中國內地開辦的課程獲得香港資歷架構認可或於中國內地獲得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