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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人已细阅以下重要须知及完全明白所述要点。
  2. 本人愿意就本投诉,向香港学术及职业资歷评审局(下称「评审局」)作书面陈述。本人明白所有提交的个人资料将绝对保密。有关资料只用于与投诉直接相关用途,並有可能转移给参与处理投诉及纪律研讯的其他人士(包括评审局以外人士),及因调查、纪律研讯、执法、起诉及覆检决定而向获授权收取该资料的有关机构及人士披露。本人明白有权要求查阅及更正所提交的个人资料。本人拟作的书面陈述,就本人所知及所信,其内容全部属实。

[在以上方框内填写姓名,将视为阁下已签署本投诉,包括上述确认]

阁下亦可用下列方式提交填妥之投诉表格及附加文件:

 

邮寄:

香港学术及职业资歷评审局
香港柴湾小西湾道10号
投诉组收

传真: (852) 2845 9910
电邮: complaints@hkcaavq.edu.hk 

重要须知

 

  1. 如欲就本局任何服务事宜投诉,请使用此表格。本局重视並会谨慎处理所有投诉,以持续优化本局之服务。
  2. 所有个人资料均会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的相关条文处理。收集和使用此等资料的目的与投诉直接相关。如有需要,本局可能会转移该资料给参与处理投诉及纪律研讯的其他人士(包括评审局以外人士),及因调查、纪律研讯、执法、起诉及覆检决定而向获授权收取该资料的有关机构及人士披露。
  3. 本局可能要求投诉人提供进一步资料,以协助处理本投诉。
  4. 如投诉人以匿名方式作出投诉,或未有提供充足联络资料,本局可能无法向投诉人收集进一步资料作出调查及跟进处理。本局或许未能告知投诉人或尝试告知投诉人有关投诉结果。
  5. 除非投诉人已签署上述书面确认,否则评审局将无从处理相关投诉。
  6. 已填妥並提交投诉表格人士将接获收迄通知。一般情况下,投诉人将获通知有关投诉结果。然而,评审局保留不向投诉人发出通知的权利。
  7. 任何应按照《香港学术及职业资歷评审局条例》(香港法例第1150章)或《学术及职业资歷评审条例》(香港法例第592章)相关条文处理之投诉,将不在此机制下处理,而应遵循相关条文之具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