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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常設委員會職權範圍
資歷及評審委員會
1)
根據評審局作為資歷架構下的評審當局之法定職能,及評審局的其他服務,研究評審政策、準則及程序,並向評審局大會提出建議。
2)
研究有關管理資歷名冊的政策及程序,並向評審局大會提出建議,以履行評審局作為資歷名冊當局的職責。
3)
研究及檢討下列評核服務的政策、程序及準則,並提交獲通過的草案予評審局大會審批:
•
非本地課程評核
•
持續進修基金課程評核
•
持續專業培訓計劃的課程評核
•
學歷評估
•
其他相關工作
4)
就任何其他有關或影響評審局評審及評核工作的事宜進行研究及提交建議。
人事及行政委員會
1)
適時檢討評審局的人事架構。
2)
監察評審局的人力資源政策及制度,尤其關注員工的發展和培訓、薪酬及福利事宜,並在必要時提出修改建議。
3)
適時檢討秘書處的行政效率。
4)
在其職權範圍內適當地就其他事宜向評審局大會提交建議。
財務委員會
1)
商討評審局的年度預算,包括隨後的調整,並提交評審局大會審批。
2)
研究評審局的中期和長期財務計劃。
3)
適時檢討評審局的財務狀況,特別是投資回報和收費政策,並恰當地向評審局大會提交建議。
4)
接收及討論核數師審核的財務報表,並向評審局大會提出審批建議。
5)
就委任核數師事宜向評審局大會提交建議。
資金管理小組委員會
(
財務委員會轄下小組委員會
)
1)
制訂投資策略,以實現評審局的投資目標。
2)
作出主要投資決策及監察投資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