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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條例 (第592章),任何機構如對評審局所作出與資歷架構有關的決定不滿時,可向教育局設立的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此上訴不會收取費用。

根據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條例,任何機構或個別人士如對評審局作出的決定(非資歷架構及其有關事項)不滿時,可直接向評審局申請覆檢。所有覆檢申請須於有關機構或個別人士收到評審局的決定通知日起計30天內提出,並填妥申請表格後連同覆檢費用一併遞交評審局處理。覆檢費用預計為原來評審/評估費用的三分之一,待教育局局長正式批准後,評審局將宣佈確實的覆檢費用。在收妥有關資料及費用後,覆檢機制才會正式運作。有關覆檢程序的詳情,請參閱以下的覆檢指引:


覆檢程序

覆檢指引 (請參閱英文版本)

覆檢申請表

覆檢申請表 (個人適用) (7/1/2008 修訂版)
覆檢申請表 (機構適用) (7/1/2008 修訂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