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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學術評審局條例》(第1150章)現已修訂為《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條例》(第1150章),並於200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在新條例下,新評審局的權力與職能會被擴展,以符合本局作為資歷架構的評審當局及資歷名冊管理當局的法定職責。條例亦給予較大的自主權予評審局,以自行釐定其他職責範疇的角色與職能,例如提供香港境外的評審服務、發佈評審工作報告以及內部事務管理的自決權。

如欲詳閱條例賦予評審局的權力與職能,請參閱律政司雙語法例資料系統網頁

如欲查閱有關《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條例》(第592章)下推行資歷架構事宜,請參閱教育局轄下的資歷架構網站:www.hkqf.gov.hk